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0-01-14 16:54:10

第一条  本实验室是一个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著作、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所得以的各种实验结果等。

第三条  在本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为本实验室所有。

第四条  所有的与室外单位进行的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第五条  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向本实验室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彻底移交记载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原始数据返还本实验室。

第六条  研究人员离室后若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的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实验室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因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实验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

第八条  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①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②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③不得泄露本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④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数据材料。

第九条  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室(Hubei Key Laboratory of Big Data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1,P.R.China)署名。研究人员毕业、调离本室后利用属于本实验室职务作品、职务成果产生的成果也应以本实验室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