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要求,设立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权威和指导机构,其工作直接对重点实验室负责。
二、任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目标、任务和方向;
2、审议重点实验室的机构设置和调整;
3、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立项;
4、审议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开放基金;
5、评定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学术奖励;
6、咨询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7、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8、组织论文答辩等。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受湖北省科技厅、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委托,为实验室建设及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三、组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由国内外著名专家和实验室学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为不超过12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本单位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到年龄上的老、中、青结合和学科上的交叉渗透。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任。在学术委员会任期内,因故增补委员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通过,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聘任,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四、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之前,重点实验室应作好材料准备工作,如提供有关资料、意见或初步方案等,重要的材料应事先印发给各位委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评定、咨询、审议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重点实验室报告,并且(1)凡属于评定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重点实验室的最后决定;(2)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应予审议,重点实验室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在作出决定前应向学术委员会通报;(3)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重点实验室应尽可能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实验室的重要学术问题,提出调查报告和有关建议,重点实验室对此应充分重视,认真处理,及时答复。
五、会议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或正副主任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咨询或评定。在学术委员会休会期间,重点实验室主任临时处理实验室的重大事项,并事后向学术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可要求依托单位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应做好记录,会议结果应及时整理,存档备案。
六、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负责,活动经费从实验室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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