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科研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14 16:46:21

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科研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个内容:科研和经费管理办法、学术活动实施办法、科研奖励条例。

一、科研课题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课题的设立原则

1.课题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实验室科研发展方向,要与发展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密切相关。

2.课题要目标明确,研究重点突出,技术路线先进,实施措施具体,人员配备合理,经费要有确实来源,能够取得预期成果。

第二条  课题设置范围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的基金课题。

2.国家攻关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防军工项目、国家各部委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由国家各部委组织的其他重大项目。

3.国家各部委、办及有关部门的课题。

4.经省部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签有正式合同的企事业和地方委托的横、纵向课题。

5.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主任基金课题。

6.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

第三条  开题程序

1.凡是新开课题必须填写“开题报告”,内容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内容、工艺技术路线、计划进度、预期成果及完成时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现有条件、所需经费及来源等。

2.对承担国家下达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其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申请书等可视为“开题报告”。

3.对提出申请的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主任基金课题,按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主任基金申请程序立题。

4.对提出的实验室基金课题,按实验室基金课题申请程序立题。

第四条  课题运行管理

1.凡是获资助的科研课题,都要在室主任领导下,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实验室予以组织协调。

2.课题负责人要认真填报年中、年终总结,按各有关部门规定认真填写课题报表(包括财会报表),逾期不报,中止课题运行。

3.将实验室定期对有关课题进展情况以学术活动形式进行检查。

4.课题负责人要保管好文件资料,并在课题结束时整理后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主要实验测试记录和数据、研究报告和论文,各年度总结(包括财务核算)、来往文件资料(包括应用证明)及鉴定资料证书等。

5.课题取得成果(重大阶段成果)后应及时组织鉴定。程序参照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课题结束和中止

1.研究课题完成了合同或任务书要求的指标,完成了任务,取得了最终结论,写出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或通过了成果鉴定,撰写了学术论文,均可视为课题结束。

2.因种种原因确实不能进行而需要中止的课题,必须提出中止课题报告,经室主任审查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并及时通知财务等部门停办业务。

3.题结束或中途停止,课题负责人都要整理好所有文件和资料(工作报告、论文、图纸等)及时归档。

4.课题结束和中止后,人员、设备、和房屋可根据需要由研究室重新安排,不得擅自搬动、拆卸或强占。

二、学术活动实施办法

学术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活力,加速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如下: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主持日常学术活动,制定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学术活动计划的实施,解决学术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安排至少一次学术活动。由学术秘书安排学术活动日程。对那些面向全中心的学术活动,由办公室协助安排。

第七条  学术活动内容包括有关领域的发展方向以及前沿学科综述和论文报告、研究工作的国内外动态和发展趋势、研究工作开题报告、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国内外学术会议汇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预报、专题学术讨论、系列学术讲座及研究生工作报告。

第八条  为加强和国内外同行间的学术交流,经实验室主任会议批准可邀请本学科领域国内有成就的学者专程来实验室作学术报告,其所需费用全部或部分由实验室负担,并付给一定酬金。学术活动经费由实验室的经费预算中列支,在学术活动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付给报告人酬金。

三、科研奖励条例

第九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学术论文、专利、获奖成果等科研成果原则上应是以“科学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中文),Hubei Key Laboratory of Big Data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

第十条  奖励范围与对象:

在SCI/EI刊物或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

获得地市级、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获得的职务知识产权成果。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万元)
A 中国科学(中、英)、SCI一区 1
B SCI二区、科学通报 0.8
C SCI三区 0.5
D SCI四区 0.4
E EI 0.3
F 中文核心 0.1
G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1
H 发明专利授权 0.5
I 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0.8
J 地、市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 0.3

第十二条  同一篇论文或专利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类别确定后,再通过本室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科研成果是否属于科技大数据研究领域范畴,最终公布科研成果奖励名单。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由本室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室主任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能认定的成果或本办法未尽事项,提交本室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