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10-12 16:56:09

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项目管理制度

为维护和促进实验室人员工作积极性,鼓励项目组开展科研工作和承接项目,实验室特此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项目类别 实验室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 实验室基金项目:实验室根据发展需要确立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 国家基金项目:科研人员主动申请获得的国家基金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博士后基金。。。)
  • 实验室项目:实验室组织力量承接和完成的纵横向项目
  • 实验室直管项目:由科研人员个人发挥主要作用并由实验室组织承接、在实验室立项、实验室组织技术和调配资源(人力和设备)完成的项目;
  • 实验室协作项目:科研人员个人掌握信息和渠道独力承接,需要利用实验室(人力和设备)组织完成的项目。
第二条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后,项目组需要在 一周内与实验室签订项目责任书,并制定项目整体和各具体领域实施计划,将项目及其主要可交付成果进行分解,编制项目实施规划书、计划进度书和项目费用预算,并确定项目的组织规划以及分派项目角色和报告关系。 第三条  项目管理 项目是对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建立一整套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的重点是,明确项目目标,强化项目的过程管理,完善项目的方案论证、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预算控制和文档建设。 实验室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领导下的项目组长负责制。实验室项目的安排原则上实行项目招标制度。项目组负责人人选由实验室教师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申请并向实验室提交项目投标书,经实验室评标审议后确定。在实验室既定的项目目标框架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计划进度、以及项目组内研发人员的工作安排、考核等具体事宜。项目组研发人员(包括研究生)经项目组组长提名,由实验室协调统筹安排确定。 实验室对外来协作项目及自带项目实行宏观和指导性管理。协作和自带项目由实验室立项前,实验室与项目组签订项目管理协议书。协议书将对协作和自带项目在实验室开发工作的条件、场地以及其它资源的使用权力和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实验室在项目管理方面的服务保障亦提出明确要求。协议书包括项目的执行计划进度和管理费缴纳计划。此外,实验室还将依据协议书中项目执行的计划进度,对项目进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项目中期评价制度,由实验室定期组织召开项目计划调度会,检查和考核研发项目的各项工作,并视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工作。各项目组必须在每月结束前三天将当月项目月报和下月项目计划呈现实验室主任,以便实验室领导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第五条  实验室各研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对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变更,须由项目组向实验室提出报告,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项目组研究确定;若对项目的实施计划进行修改,须由项目组向实验室提出报告,并由实验室研究审定后决定执行和实施;项目未能解决的问题和尚不能做出的决策亦须及时报告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各研发项目的执行,必须自始至终加强文档建设和管理,所有技术文档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归档(强制性要求)。 第七条  按有偿使用的原则,规范国内、校内、实验室内协作项目和自带项目的管理。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偿运行管理、设备折旧以及房租水电等项费用。 对不使用实验室人力和资源的协作和自带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提取;对需要使用实验室人力和专有技术资源的协作和自带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研究开发费的20%提取。管理费的首次支付额应不低于管理费总额的40%,且首次支付的管理费必须在项目由实验室立项后一周内到帐。 第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力所致,协作和自带项目确实不能按项目计划进度要求完成工作,造成实验室资源不能充分发挥效益时或实验室不能按时提取管理费用时,实验室有权终止协作和自带项目在实验室的研发活动。 第九条  对项目执行中玩忽职守的管理人员和确实不能继续胜任责任的项目组长,由实验室讨论研究后终止其职责。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验室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人力资源在实验室从事未经实验室立项许可的研究和开发活动。预研工作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实验室,以便实验室统筹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挂靠单位管理 要求挂靠实验室的各研究机构,实验室将与其签订挂靠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挂靠单位第一负责人由实验室指派或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兼任。对挂靠实验室的各研究机构,实验室对其项目实行宏观和指导下管理。 实验室对属下挂靠机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征收房租水电和治保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研究开发费的8%提取(不含校提成)。项目管理费的缴纳方式和付款协作和自带项目。 对不能遵守本管理章程的挂靠单位,实验室有权终止其在实验室的研究开发活动,并解除挂靠关系。 第十二条  实验室对属下各部门、研发机构和挂靠单位的研发项目以及协作和自带项目均享有科研成果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