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总则

发布日期:2019-10-12 16:53:12

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管理制度总则

2018.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行为,保障实验室持续稳定的发展,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由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以下简称“武汉情报中心”)主办,是集研究、开发和教育、研究生培养为一体的开放性综合研究基地。主要研究方向包括:1、科技大数据理论研究2、科技大数据分析模型与算法研究3、科技大数据技术研究4、科技大数据应用研究 第三条   实验室负有申请承担和完成国家和部委基金项目以及承担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重任和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室负有承担湖北省乃至国家科技大数据、科技产业智库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科研开发项目,负责对外项目联系、内部项目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的管理实行以目标责任制为实验室的分级、分层次管理体制,强化责权利明晰、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包括:
  • 人事管理:对在实验室工作的科研人员、实验室人员、外聘人员、研究生的使用、工作安排、考核、奖惩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
  • 项目管理。负责组织项目招标、项目方案审查、项目人员安排,以及研究生工作调配,项目设备安排,项目进度和项目质量检查,项目开支预算审定和执行情况检查。
  • 财务管理。负责日常运行财务管理及项目财务管理。
  • 设备管理。设备由实验室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并按单位实验室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 对外联络。科研项目立项申请、投标、经营和联系,合同签订,设计联络,成果验收、鉴定、报奖等。
第七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业界学者和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主要职责是:
  • 研究、讨论和确定实验室的发展方向;
  • 学术和技术上指导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及项目的开发工作
  • 组织指导学术交流活动
  • 负责确定研究生论文方向的选题和学位论文答辩
  • 学术秘书负责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学术研究相关事务。
第八条  实验室办公室。实验室下设办公室,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包括研究生管理)工作。热诚为实验室教师和学生服务。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 维持实验室的正常工作程序,为教学、科研创造必要的条件。
  • 负责实验室对外联络及接待实验室批准的参观、访问。
  • 负责实验室文件(合同、协议)和技术资料、图书的管理,以及实验室办公文档的整理和打印。
  • 负责接听实验室值班台电话及信息传递。
  • 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及研究生的考勤、值班安排及安全卫生检查。
  • 负责为实验室办理设备购买的请、报账手续。
  • 负责实验室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及计帐
  • 负责实验室学生科研工作的安排和调配
  • 负责实验室设备的资产及帐、卡、物的管理
  • 开展实验室人员和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
  • 办公室设备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撑保障。
  •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事务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研究特色,针对实验室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成立科研项目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验室安排,教职工可跨科研项目组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按项目周期,实验室对科研项目组实行全面动态管理。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的人事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并按实验室办公室和项目组分级负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实验室编制、全日制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武汉文献情报中心对实验室人员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以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验室人员的职责、并负责:
  • 实验室各实验设备的管理、维护;
  • 坚守岗位,维持实验室的正常工作秩序;
  • 为教学、科研实验创造必要的条件;
  • 接待经实验室批准的来实验室参观、访问;
  • 负责配合实验室有关部门办理设备购买的请、报账手续;
  • 实验室日常办公文档的整理和打印;
  • 实验室值班台位电话的接听及信息传递;
  • 完成实验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教职工的管理。该类人员指武汉文献情报中心或其他单位随项目(包括研究、开发、建设和教学等项目)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他们在实验室开展项目工作,但不在实验室办公。
  • 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接受实验室的管理;
  • 在项目开展期间,实验室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可以在实验室指定的专用或共享区域和设备上开展工作,但不得未经管理委员会批准跨区域工作或占用设备。
  •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使用效率,防止办公空间和开发设备的闲置,当项目结束时,必须退还所使用的实验室的设备和工作场地。
  •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有义务向实验室委员会汇报项目开展情况,接受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实验室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实验室的正常工作秩序,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制定的考勤制度并按照实验室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考勤制度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实验室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人力资源在实验室从事未经实验室立项许可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研究生,其研究生培养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由实验室全面负责。指导老师应关心在实验室工作的学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情况,协助实验室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督促学生完成好在研究生培养期间各阶段的学习、科研、论文写作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的考核按照武汉中心职工考核办法执行。实验室老师的考核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研究生指导工作量),依据个人实际工作业绩由各项目组核拨,实验室从整体上进行宏观调控。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实验室立项的实验室项目承接中做出贡献的人员。主任基金按照实验室立项的实验室项目当年到款经费的7%划拨。 第十八条 实验室教职工的其他奖励由武汉中心根据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统筹考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遵循技术创新和服务社会的原则,实验室受理各种科研项目的申请。鼓励职工申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高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第二十条 实验室项目的立项首先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意义、方案进行项目方案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最后由实验室评估并审批立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作为开放性的科研项目研发实验室,鼓励国内、中心内研发人员或项目组在实验室进行项目研究和开发工作。同时,欢迎各界同仁介绍和推荐相关项目,由实验室负责进行项目的开发。 项目详细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措施见《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实验室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实验室财务制度和经济秩序。按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法规,独立建帐及编制必需的报表。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有效利用各项资产,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具体工作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实施财务控制,进行日常财务核算,定期分析、考核,科学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财务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公共经费管理必须遵循“用钱不审批,审批不花钱”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加强财务安全管理。会计、出纳分工明确,责任明晰。支票、收据、存折、现金按国家财务制度有责任人妥善保管,现金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留存制度。 财务详细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措施见《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设备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并按学校实验室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办公室设立系统设备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本章程中的设备管理只涉及实验室设备管理的一般原则,详细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措施见《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设备仪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未经实验室主任授权或实验室办公室设备管理责任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设备在小型机、工作站等专用设备上修改和安装软件。项目所需公共设备专用的使用,有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研究同意审批后,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借用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交还实验室,由设备管理员验收后销账。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习设备条例规定,凡1000元及以上原值购买的设备、软件或资料必须作为学校的规定资产进行入库登记。设备付款收到发票后3天内(除去节假日)必须办理所有验收、入库、记帐、借用等手续,做到设备帐、卡、物、保管(或借用人)相符。实验室已有设备的配置变更,在设备配置变更的当天应重新更新设备标签和设备登记卡。设备购置按请购、采购、核准、报销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的设备购置,有指定的招标小组按学校规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设备外借。实验室设备和物资属国家财产。原值5000元以下设备和物资由实验室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原值5000元以上设备和物资的外借有实验室主任负责审批。外借设备和物资必须由借用单位在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正式借用手续,借条须由经手人签字并由借用单位加盖公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