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为相关学科和领域的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场所及课题经费。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面向国内外从事科技大数据相关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大学、研究院所、企事业等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工作;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已获得硕士学位的科研人员;中级以下技术职称、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科研人员申请,必须有2名正高技术职称的书面推荐;
3.武汉文献情报中心人员须与外单位联合申请。
第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应符合重点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基金课题申请通告,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基金课题的资助范围。
第六条 申请开放基金课题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
第七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第八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审一般按照专家评议、学术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专家评议是指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专家评议的结果,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查、并确定中标项目。
第九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定结果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发,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通知所有申请者。获得资助的申请者,接到通知后,应向本实验室提交课题实施计划。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对每项开放课题应指定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该项开放课题的项目合作者和实施管理者。管理的内容有:
1.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2.管理课题经费的使用;
3.课题验收;
4.向本实验室或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每半年向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提交一次课题进展报告。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重点实验室的同意。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若偏离原计划方向,重点实验室将予以指正,不服从者,重点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 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基金课题资助下产生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取得的成果,必须注明由“科技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资助”,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加注本重点实验室名称(Hubei Key Laboratory of Big Data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1,P.R.China),课题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与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
第十六条 每项开放课题的资助金额一般为2万元,每项开放课题的资助时间一般为1年(可连续申请)。
第十七条 利用开放基金课题购买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归本实验室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转让。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现行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项开支均应按时在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财务处报账和结算。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
第二十条 课题结束后,节余经费的40%由本实验室收归入实验室主任基金,60%留实验室课题组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