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及本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应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并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与时俱进。
第二条 实验室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个人理由拒绝为研究人员服务,确因缺乏相关仪器设备或数据资料等等原因不能提供服务时,应向有关人员耐心说明,通过彼此沟通、相互协商、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第三条 固定研究人员在从事课题研究的同时,应发扬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耐心细致、热情周到地积极配合流动研究人员的工作。
第四条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的管理,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初到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学习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规定的上班工作时间。
第七条 实验室设有专职实验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财产管理、安全管理、考勤管理、实验台搭建等,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需与相应人员联系。
第八条 为便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实验室设备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设备,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任意将仪器拆卸、带出实验室外使用或转借使用。
第九条 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卫生是每个人的责任。每天工作完毕后要清扫工作场地,在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东西要堆放整齐,不得随手乱扔废弃物。
第十条 实验室内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不能在室内吸烟,不能随意将与实验室无关的人带入实验室。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实验室有权给予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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