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本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第一条 科学大数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湖北省科技厅2018年11月认定建设的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所属学科为信息与系统科学。
第二条 湖北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组织省重点实验室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是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供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组织审核省重点实验室申报,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等工作;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联合、流动和竞争”的运行机制,进行科技大数据等方面的基础性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把握实验室学科方向,指导实验室的学术建设;审议实验室基金课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学术秘书一名。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及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和学术秘书协助主任工作。实验室定期召开室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七条 实验室人事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人事处的人事管理制度,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聘用和管理权。人员聘用由室务会讨论决定,并上报学校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审批与备案。
第八条 本实验室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和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基金课题实行合同制管理。实验室设主任基金,每年年末实验室根据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年终总结和考评,对成绩卓越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权。
第十一条 实验室执行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事务性文本、实验室科研发展计划与基金、实验室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 实验室成员及研究生、实验室基金资助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必须冠以实验室中文名称或实验室英文名称。
第十四条 为了有效地进行国际交流,实验室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室工作、讲学,也可同国外同行实验室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具体见“国际合作与交流条例”。
第十五条 为了保持实验室良好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保密,凡来实验室参观者应事先联系。经室主任批准,方可安排参观。
上一篇: 项目管理制度